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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发布时间:2022/03/15

解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23 日起施行 法释〔2013〕3号)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管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诚、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我。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相关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2014年 12 月23 日人社部发〔2014 〕100号)(节录)

   

一、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一)由于行为人逃匿导数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递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28 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法 〔2014 161号 2014年6月26日)

 

关键词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 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逆匿。6 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国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裁判结果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 月29 日作出(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载判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酮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责,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酮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释解】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洲"。在我国,公司、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破坏了正常市场经济社会的劳资关系。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还造成了劳动者不能及时获得属于自已的报酬,侵犯了劳动者合法财产权益。

   国家现行法律已经对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我国《劳动法》第 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刑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 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该条文将支付令引入了欠薪案件中,赋予劳动者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预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然而,这些法律却未能有效制止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继续发生。可见。恶意欠薪并非是无法律规制,而是现行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十分无力。恶意拖久劳动报酬者在拖久劳动报酬的时候,往往考虑到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所带来的制裁并不是十分严厉,在面对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能够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时。选择了以不法手段拖欠劳动报酬。在刑法增设恶意欠薪罪之后。虽然动用刑罚制裁要耗费大量的补会资源,但是刑罚制裁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也是唯一能够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制裁,能够给予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者以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屠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首先,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而且必须是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恶意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 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团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圈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是指雇主本有经济能力而故意长期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其次,恶意欠薪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后,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均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将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相衔接,规定恶意欠薪行为只有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针对拖欠工资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表现为故意,而且一定程度上来可以说是恶意,即不是没有可供支付工资的资产,而是有钱不支付。本罪并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只要有拖欠工资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76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瞻养人、被扶养人、被扰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扣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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