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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职务侵占罪

发布时间:2022/03/15

解析:职务侵占罪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法释 〔1999〕 12号)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0〕 15 号)(节录)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相关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 年5月26日起施行 法释〔2001〕17号)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 年5 月 15 日起施行法释〔2003〕8号)(节录)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栽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起施行 公通字〔2010〕 23号)(节录)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荆指导意见》(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发〔2013〕14号)(节录)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相关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6〕9号)(节录)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教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全。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级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全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全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释解】

   本条是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古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尚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力;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则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力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已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已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律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已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已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财产等谦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编取、窃取、侵在、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已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已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做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毕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干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 2倍执行。也就是说。职务侵占数额在6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这一解释改变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立案标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仔公司的董事、临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 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 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认定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干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既句括在国有公司。企业 或考挂他公可。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编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而不同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已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已有,拒不交还。

   3.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即化公为私。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已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三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也就是说,职务侵占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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