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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重婚罪

发布时间:2022/03/15

解析:重婚罪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释解】

   本条是关于重婚罪的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4.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好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女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故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姓居的界限

   妍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 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妍居关系,彼此以·姚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姚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的男人本来就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女性过性生活,对外也毫不顾忌。以夫妻关系自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区分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不同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重婚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而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二是凡符合重婚罪主体、主观要件的人,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妊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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