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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10天发生工伤事故与受高压电击伤侵权竞合,受害人取得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2/02/21
上班10天发生工伤事故与受高压电击伤侵权竞合,受害人取得双倍赔偿。

      裁判要旨:

 

      1、工伤与侵权竞合,受害人可以获得双赔,医疗费除外。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2、工伤事故发生在上班第十天的社会保险空窗期,事故发生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不符合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职工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理赔条件,社会中心不承担工伤支付义务。

 

      3、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减免。高度危险作业产生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操作及行业安全规范认定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

 

      4、高压电运营者责任主体的确定。民法典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经营者。如果是使用高压容器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就是高压容器的使用者。如果是高压电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任的经营者则依具体情况而定。高电压的载体有高电压变压器、高电压电力线路、高电压电力设备等。如果是在发电企业内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如果是高压输电线路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输电企业,在我国主要是电网公司。如果是在工厂内高压电力生产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

 

      5、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应为受害人未来损失的一部分,与受害人实际情况相关联,在具体赔偿时应依受害人的情况确定采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根据“填平损害”的赔偿理念,“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所指的是“扶养人”,应结合扶养人的居住地、收入来源等确定依据标准是城镇还是农村。

 

      6、同一伤情,三个鉴定机构出具了三种伤残等级结果,是由于不同情形的需求而采用了不同的鉴定标准。①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中伤残等级,是保险公司委托鉴定机构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认定,鉴于商业保险公司的营利性质,认定伤残等级一般较低,从而降低赔偿数额;侵权之诉中伤残等级,一般是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依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专门用于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认定,认定标准宽松于保险公司的鉴定标准,所以认定伤残级别略高;工伤赔偿中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认定,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第一位,认定伤残级别也是理所当然的最高,赔偿数额也最做。

 

      一、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8日王某与石家庄某网络集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2500元,负责电力工作。但是,王某没有该劳动合同。

 

      2016年7月18日王某受公司指派,在藁城区某村村西进行石家庄铁路变压器低压线路改造,放伸缩梯时,梯子被变压器吸附,导致触电受伤。2016年5月17日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意外险的团体险。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2月25日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12天,支付医疗费用145675元,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25日二次住院25天,支付医疗费6054元。

 

      2017年3月10日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受平安财险公司委托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八级。

 

      王某因没有《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的证据而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办案律师根据经验,依据团体险或及雇主责任险的性质,该品种商业保险理赔的前提是劳动者与被保险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进一步与保险公司据理力争取得《劳动合同》。2017年7月7日石家庄人社部鉴定王某属于工伤,2017年8月15日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五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

 

      王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某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赔偿金额协调未果,2017年9月8日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结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经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二、与国网的侵权之诉: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日,原告王某以变压器经营者供电公司为被告诉至藁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供电公司辩称变压器产权属于第三方塑料厂,应由产权人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供电公司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原告不服裁定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在高压电致人损害事故中,发生电击伤亡的危险源不是输电线路或者变压器,而是线路中的高压电能,因此法律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由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发生电击事故的输电线路或者变压器的产权归属。联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该法条已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取代)的上下文可知,在高压电路致人损害事故中,应承担责任的“经营者”为“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即供电方,而不是使用高压电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用电方,故应由经营者供电公司赔偿损失。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即《民法典》第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将高压作业导致的人身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明确为经营者,即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拥有支配权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为经营者。本案中变压器虽归属塑料厂,但变压器通常实际上由供电部门组织安装和管理,裁定撤销原审法院裁定书,并指令审理。

 

      发回审理期间,原告以塑料厂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为由申请追加塑料厂为被告。并经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供电公司不是变压器产权人,没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已从用人单位获得足额赔偿,不应再要求任何人赔偿。

 

      被告塑料厂辩称:原告受伤因自身过错造成,未详细确认地形,伸缩梯放置不平导致倾斜砸在变压器,梯子上钢构挂住变压器上边的高压引线并划破绝缘体导致触电受伤;原告应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原告是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损害,不适用第三人侵权,且非塑料厂的侵权造成;根据侵权法规定应由经营者供电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即《民法典》第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告诉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管理者,对高压输电线路具有监管义务,变压器产权人虽为塑料厂,但原告受伤原因为高压电伤,应由高压线路经营者承担责任;原告未尽到安全防范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塑料厂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责任,电力公司承担70%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电力公司辩称原告已获得工伤赔偿,不应再要求其他赔偿,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称其护理人为姐姐,要求按卫生行业平均工资计算,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采纳,应参照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护理费为20088元;被扶养人原告父母为农村户口,在农村居住,但原告自2018年在石家庄市区居住生活,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为131840元;交通费2000元因原告未提交票据,酌定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0元因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他赔偿项目按实际支出及法律标准计算予以认可。原告损失共计479999元,被告承担70%责任为335999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太高,酌定为8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43999.5元;被告塑料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家庄中院,石家庄中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职工在执行职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同时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时医疗费用不应重复计算,原审原告具体损失应扣除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6054.3元。


          原告承办律师:

▶谷德雨

▶律所高级合伙人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荣获“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等称号

▶具备AMAC基金从业资格,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

▶业务特长:

1、各类刑事,民事、商事诉讼和仲裁;

2、各类民事、商事非诉讼事务;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事务;

4、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事务。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二十条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条件的,劳动者既可以依据《人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爱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劳动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住院费、医药费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劳动者不得就该部分费用再次要求侵权行为人进行赔偿,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劳动者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的,应予支持。

 

      5、《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8条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6、《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9条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7、《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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