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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解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2/03/15

解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节录)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相关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 10 月30 日起施行 法释 〔1999〕18 号)(节录)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 法释〔2000〕 12号)(节录)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 年5 月15 日起施行法释【2003】8号)(节录)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 年 5 月11 日起施行法释〔2007〕11号)(节录)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规定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概、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孽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孽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发【2013】14号)(节录)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连骗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编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如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人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 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许编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已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审判实务中多数被作为妨害民事作为处理。也有少数案件被以诈编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第 35 条增加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第3款规定;"第一款作为非法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以重处罚。"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资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向题的解释》,诈编罪的数额较大,以3000元至1万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许诈编罪?有人认为诈骗编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形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 21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系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天,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二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既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3000 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本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编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许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 5000 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500 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1)(2)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4.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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